时间安排
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十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15近日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体检标准
1.考试报名普通高校各专业与航海、体育、艺术等特殊专业考生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教学厅〔2010〕2号)与《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患者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断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实行。
2.取消乙肝项目测试,即取消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测试,包含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测试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测试;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测试作为体检项目。假如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能进行乙肝项目测试;假如转氨酶在100单位以上,则进行乙肝项目测试,如表面抗原阳性,体检一个月后复检,复检结论仍不正常的考生,体检结论为不合格。
3.考试报名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考生的身体基本条件详见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普通高校、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与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试(评测)的相关需求。
4.依据教育部等有关规定,除对身体有特殊需要的单独考试招生外,参加高考考试录取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地统一组织的体检。因不参加统一体检致使未被录取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检
或体能测试(评测)安排
2021年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评测)工作仍在高考考试结束后进行。凡符合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的考生,按下列有关需要,自行前往参加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评测)(时间、地址另行公告)。未参加面试、体检或体能等测试(评测)者,一律不予录取。
1.考试报名军事院校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考试成绩单先参加各县(市、区)人武部组织的政治考核,再参加由各军分区(警备区)组织的心理测试,最后参加省军区组织的体格检查和面试。
2.考试报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考试成绩单,参加由江苏司法厅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一同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和审核等。
3.考试报名公安部属院校和江苏警官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和高考考试成绩单到面试、体检、体能评测点,参加由江苏公安厅和院校一同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评测和政治考察。
体检信息的核对及上报
1.体检工作原则上于4月十日前结束,各市须在4月15近日将体检信息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体检结束后,各体检站须打印书面的体检结论与是不是基本符合军事、公安政法院校(专业)招生身体条件等信息,并准时公告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其他人不能更改。
2.各市要组织专人,认真检查、复核体检信息,特别要加大对诸如视力正常但考生照片显示佩带眼镜等异常状况的逐一筛查,发现问题准时反馈体检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核实更正。最后核准的体检信息须于5月30近日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和互联网信息中心,并将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名单与不合格缘由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
3.体检时患有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或先天性心脏病的考生,经治疗符合体检标准的,在体检信息上报后,如需申请修改体检结论,须经市中心体检站复检后作出最后结论,于高考考试志愿填报开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处。高考考试志愿填报开始后,考生体检结论一律不能修改。
其他事情
残疾考生信息采集及合理便利申请工作按《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江苏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方法的公告》(苏教考招〔2020〕39号)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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